个人网上开店的若干法律问题个人利用网络开店创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创业者建立一个自己的商品销售网站,一种是直接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注册一家商店,通过网上交易形式进行买卖。其中以第二种模式居多,这种形式成本低、灵活、经营风险相对小。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这种形式。一、营业执照上海:自愿原则《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仅仅将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B2B与B2C商家),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作为规制对象,并没有将个人网店经营者(C2C商户)纳入规制对象范围。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对网上店铺的营业执照问题明确表态:个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小店,不强制办理营业执照,实行“自愿”原则;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网店经营者,亦不强制,而是采取逐步引导办照的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资料出处:人民日报上海2月8日电记者沈文敏)所以,在上海利用网络开店,目前不会存在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问题。附:北京相关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京工商发〔2008〕86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网店须办理营业执照及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二、入网:店家与网站网站:网上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和网上交易辅助服务。(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是指运营网上交易平台,为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等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是指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网上交易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如,《淘宝网服务协议》第二条规定,淘宝网站仅作为交易地点。淘宝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淘宝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的本身。店家与网站之间:服务合同关系,非典型合同关系,格式合同,如《淘宝网服务协议》和《支付宝协议》。店家在网站注册网店时要提交相关身份信息和签署一份入网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站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并且保证该平台运行通畅,使得网上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如,《淘宝网服务协议》第四条规定,淘宝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用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店家的义务依约定是向网站支付入网费和交易服务费,并且在从事交易时诚实守信,维护网站交易秩序。问题:如何看待入网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条款提供方未经与对方协商,制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霸王条款虽然穿着合同的外衣,但是它并非当然有效,当然,它也并非当然无效。这里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评判。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淘宝网服务协议》第六条:用户明确理解和同意,淘宝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再如,《支付宝协议》第六条:该账户和密码因任何原因受到潜在或现实危险时,您应该立即和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