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开店的若干法律问题个人利用网络开店创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创业者建立一个自己的商品销售网站,一种是直接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注册一家商店,通过网上交易形式进行买卖
其中以第二种模式居多,这种形式成本低、灵活、经营风险相对小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这种形式
一、营业执照上海:自愿原则《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仅仅将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B2B与B2C商家),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作为规制对象,并没有将个人网店经营者(C2C商户)纳入规制对象范围
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对网上店铺的营业执照问题明确表态:个人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小店,不强制办理营业执照,实行“自愿”原则;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网店经营者,亦不强制,而是采取逐步引导办照的方式,规范其经营行为
(资料出处:人民日报上海2月8日电记者沈文敏)所以,在上海利用网络开店,目前不会存在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问题
附:北京相关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京工商发〔2008〕86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网店须办理营业执照及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入网:店家与网站网站:网上交易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