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规定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别人子女为本人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
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
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根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依照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
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依照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
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前不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来华收养应提交的材料:1、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恪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情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报告
上述文件须经其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主要材料:(1)定居国外的华侨(包括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照、收养申请书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原那么上应经其居住国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及其外交机构或受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华侨的出生地、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