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安全监察的几点思考1.概述压力管道和锅炉压力容器一样,都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承压设备
据统计,由于管道元件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管道事故率占27
7%,由于管道安装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管道事故率占34
4%,这种事故率远高于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率,所以世界上发达国家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相当重视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较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为晚,直到1996年原劳动部以劳部发[1996]140号文颁发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才使得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有了依据
世界发达国家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大都采用认证或注册的模式
如: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对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采用许可证制度,类似于锅炉压力容器的U1、U2钢印,采用PP钢印,对于阀门等管道元件采用V钢印等;API(美国石油学会)在“使用API会标的政策和程序”中,采用API会标的方式进行认证管理,即质量体系加上认证监督方式
德国在蒸汽锅炉规程TRD110“阀件壳体”、AD规范A4和技术监督协会规范管道1065中都规定了采用注册方式的管理模式;对于输送气体用的产品按《设备安全法》规定,还应打“GS”安全标志
《欧盟承压设备——CE指令》中规定承压设备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锅炉等,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加贴CE标志
按该指令的附件三“符合性评定程序”的规定选择符合性评定程序模式
选择符合性评定程序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产品的安全风险越大,合格评定过程越复杂
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要求,参照国际上的流行做法,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江苏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的安全监察的几点思考
2.建立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相互兼容的监察体系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展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经过近50年的探索实践和研究,已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的安全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