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