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中存在问题的探讨煤矿安全监察机制建立3年多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是办事处这级充分履行职责,切实深入到矿区千米井下进行监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了应做的贡献,但我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我们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安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1安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比乡镇煤矿好,很多统计数据从表面上的确如此,其实乡镇煤矿从2000年暴风骤雨般的对乡镇煤矿整治后,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整治之前,乡镇煤矿的安全事故的确是让人触目惊心,而在20xx年底后,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大大好转。但是乡镇煤矿状况不好的影响一直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殊不知这里存在一个如何比较的问题,目前,乡镇煤矿的总量仍然比国有煤矿多得多,如果按事故起数在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之间来比较,的确乡镇煤矿要多一些,如20xx年宜春办事处辖区内乡镇煤矿发生19起伤亡事故,国有煤矿16起。如果按事故数占煤矿中的比例来比较,乡镇煤矿有288个,约是6.5%;而国有煤矿28个,约是57%。从这方面来比较事故机率国有煤矿比乡镇煤矿高。20xx年辖区内死亡人数63人,其中乡镇煤矿38人,国有煤矿25人,乡镇煤矿的总量是国有煤矿的10倍多,而死亡人数只相差13人,约1.5倍。重大事故乡镇煤矿1起,死亡16人,国有煤矿3起,死亡11人。从这些数字可以说明,国有煤矿的安全形势与乡镇煤矿相比,是不容乐观的。笔者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发现,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均存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装备老化,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就是技术力量上国有煤矿稍微好一点。因此,我们在安全认识上不能产生偏颇,对国有煤矿放松“警惕”的思想,会导致监察工作产生盲目乐观的思想倾向。2认为国有煤矿的安全培训搞得比较好职工的素质比乡镇煤矿高国有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一直是机构比较健全、有一定师资、有一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也较正常,在大家眼中似乎是培训工作搞了这么多,人员也参加了培训,或多或少总学习到了不少安全和法律知识吧,其实不然,效果却是很不理想。从20xx年开始,按照“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培训原则,培训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考核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到目前为止,我们办事处已经培训了近5000多人,在监考、阅卷过程中我发现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职工都差不多。甚至有的还不如乡镇煤矿,在我们辖区内乡镇煤矿来参加特殊工种培训的,在新余有研究生学历的、有中专学历的、有原来在国有煤矿当总工程师的。而国有煤矿则许多是开张证明有初中学历。国有煤矿职工的及格率并不比乡镇煤矿高。可见,过去企业搞的煤矿安全培训,只是一种过场,一种形式,学习了不论通过不通过都要发证。一位在国有煤矿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老师,就一语道破天机:煤矿送来培训,培训及不及格,职工回去必须做这个工种。上面领导有话,能让他不及格?从搞培训的工作过程中使我对培训有了较深的了解。看来,国家实行教考分离,是搞好煤矿生产最基本、最有意义的重大举措,应该总结经验,深入开展下去。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这种对国有煤矿安全培训较乡镇煤矿“放心”、对国有煤矿人员素质较乡镇煤矿“过硬”的思想,是煤矿安全状况的潜在危害,应该引起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3事故责任人处理轻重悬殊《煤矿安全规程》这部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大典,经过反复地修改,于2001年颁布了新版,为煤矿创造了平等的地位,统一了安全生产的标准,这个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也就是说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是处于同一平等的地位,但是目前在事故处理上不是在同一地位上。我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一个轻一个重,这是很不公平的现象。现在对国有煤矿的责任人的处理还是沿用过去行政处分的规定,即:警告、降级、记过、记大过等,并且1~2人的事故,不管是违章指挥、还是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已知的隐患,一般都不会处理到矿级干部,最严重的处理也就是撤职,但即便是撤职,有的是区长撤了,当书记,书记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