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现象背后有隐忧纵览近几年披露的一系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事故发生单位要么曾是“明星”,要么就是“魔鬼”
前者,在事故发生前光彩四溢,获得“N强企业”、“双文明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企业”等等荣誉,企业法人则是当地有名的“能人”;后者,一证没有,历来就是“非法”生产和经营,且总能在政府的历次“斩首行动”中逃脱生还,直至最终发生了事故再被“严肃处理”
这种现象令人忧虑
其一,“明星企业”转眼成为“灾难大户”,暴露出当前评先机制的严重不足,引导了错误的方向
当前,在与安全有关联的评先机制上,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
很少有部门把基层单位实现安全生产当作“成绩突出”来看待,这也是许许多多零事故单位从来不被表彰的直接结果;二是“否决”不到位,效益评先一路绿灯
认为安全上出了问题,安全奖项可以不拿,但其它奖项不受影响
尤其是效益指标,常作为决定指标“一票通过”
用“行话”说,效益最大化才是归宿
有了它,一好百好,甚至一好遮百丑,不论是要申报党委、行政、工会的先进,还是要申报其它先进,都可以沾边;三是奖项设置有疏漏
在多得泛滥的各类奖项中,“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仅占了一个席位
不是说“安全为天”吗
天大的奖项为何不可以再细分设立“安全投入显著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先进单位”、“安全监察意见有效执行单位”、“安全效果好转单位”等奖项呢
评先机制及执行上存在的不足,有着很大的危害
尤其在效益评先机制的引导和促成下,不少先天不足的单位成了“明星企业”,结果在光环的笼罩下变得骄气、变得霸气,酿成事故就成为必然
同时,其它企业盲目跟风,抓安全与生产一手软、一手硬,急功近利,新添事故祸根
可以说,“明星企业”沦为“灾难户”,与“魔鬼企业”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在某种程度上其危害更大
因为在“合法”外衣下,对安全法规、制度的淡漠更令人心悸
其二,不从政治高度审视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