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立面考察报告XX县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XX县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第1页共4页(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
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