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2009〕59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现予公布,该《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厦门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和单位的荣誉
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指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