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2005]集地合字(拍)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出让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受让人:第三方: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金的缴纳与出让土地的交付第三条出让人根据厦府[2005]号文件,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杏西路以北、聚鑫商城以西,宗地编号为J2005P08,宗地面积(大写)肆仟柒佰零柒点捌玖平方米(小写4707
89平方米)
宗地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居住、商业、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公共停车场50年
居住:2005年月日至2075年月日止;商业:2005年月日至2045年月日止;公共停车场:2005年月日至2055年月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七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出让金;即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在受让人支付相应差额后,其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抵作该期土地出让金);(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大写万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