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青开发改发〔2009〕62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精神,现将开发区(黄岛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贸物价局、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转发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和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青开价字〔2001〕9号)同时废止。附件: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政公用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收费管理物业服务通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09年3月26日印发附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序号内容服务要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基准标准(元)一级1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服务规范应符合《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10)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0.602管理处设置(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3管理人员要求(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4日常管理与服务(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报修。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