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青开发改发〔2009〕62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精神,现将开发区(黄岛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