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委办发〔2003〕6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2〕18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加快我市人才国际化进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海外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事局是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对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进行综合管理
日常工作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海外留学人才界定和确认第四条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对象主要是:(一)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二)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出国留学者;(三)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四)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员及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可直接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引智办颁发《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已加入外国籍或已获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经市引智办确认,由市外办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