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管理1.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为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
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比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2.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38)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网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
(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