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责,理顺关系,齐抓共管——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律化的目的,在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和执法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科学地界定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能及其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也体现出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因而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影响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只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力量,才能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单靠某个部门“单枪匹马”,不可能“包打天下”
要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要解决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综合监管的职责各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大同小异,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另一种是由综合经济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构
两者大都承担着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分为两方面:直接监督管理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负责专项监管的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直接监管的主要对象是没有专设部门监管的行业,如工矿商贸等企业
但这种监管不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是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地做好安全工作
其监管的依据、范围、手段和方式不同于旧的行政管理体制
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