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颁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颁布时间】2010-08-10【实施时间】2010-08-1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0一0年八月十日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及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部门评审工作
第四条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承接境外客户委托,提供会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可以申请认定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
第六条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二)实到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三年内持续经营、未因违规违法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