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的难点与对策2001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成立,标志着独立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开始运行
但在两年多的实践中,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针对地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优势,扬长避短,促进煤矿安全状况好转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从煤炭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转制改组的,在建立之初的运行中,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难点一:法律法规滞后于体制变化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均成文于新体制形成之前,其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国务院决定的,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
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矛盾,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使人们无所适从
难点二:队伍的执法素质与肩负责任不适应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肩负的行政执法任务,是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员组成的队伍来完成的
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煤炭管理局改组,办事处设在各重点矿区
因此,这支队伍的多数人员来自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
他们对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与技术管理比较熟悉,但对执法却缺乏经验;比较精通煤矿安全技术,但法律素质却相对欠缺
难点三:专业监察职权的行使受制因素多
除了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欠缺外,监察职权的行使还受地理因素、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在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史上是第一次
新体制的运行,遇到一些难点是正常的
只要我们正视困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就能维护新体制的科学运行
第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局已经颁发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监察程序、监察档案等多项部门规章
但这些规章有的属于安监机构内部规章,有的涉及监察执法,其约束力非常有限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