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100号【发布日期】2005-12-28【生效日期】2005-12-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第1页共10页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XX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