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解禁”派日前某媒体评论版发表了一篇题为《烟花爆竹并没有“原罪”》的时评,该文代表了“解禁”派的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说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不能靠行政手段来禁,而且也禁不了;二是说烟花爆竹出问题,出在监管不力,只要在产销环节把住不合格烟花爆竹这一关,“禁放”就没有必要了
先说监管,谁都知道,生产烟花爆竹,材料来源极易,投入成本极少,技术要求极低,而利润回报极高,何时何地何人都能毫不费力地进行产销
笔者手头就有本地日报的一则配图新闻:在经济发达、且无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本地一农户家里,居然查获了3000箱“三无”爆竹
只要利润超过三倍的事,就会有人冒着杀头的风险去干,要是算上偷税,烟花爆竹的利润远不止三倍
在这种情况下,说什么“措施得力、监管到位,把生产中所有的不安全隐患都消除,将所有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都赶出市场”,岂非痴人说梦(当然,我并不是为明显属于失职乃至渎职的监管部门推卸责任)
不合格的烟花爆竹有危险,合格的同样有危险
产销环节发生事故,并非都是因为违法违规,稍一疏忽,一个火花就会酿出弥天大祸;而每年各大城市春节期间收治的眼球被摘除、手被炸伤的病人,燃放的绝大部分都是合格的烟花爆竹;至于引发火灾,肇祸的烟花爆竹更没有合格不合格的差别
烟花爆竹也就让一部分人图个热闹;值得那么多的人付出健康与生命的代价吗
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想必“解禁派”们也该懂
至于文化传统,要看值不值得弘扬
过去女人缠的小脚、男人拖的长辫、打卦问卜、求雨祈风……怎么都不弘扬了呢
现代文明更有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权利与自由,只有在不损及别人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才有享有的合理性
你喜欢鞭炮的巨响,就须讲个前提,别让我这讨厌鞭炮的人无端受扰:上街路走不好,在家电视看不好,电话打不好,书读不好,觉睡不好……我招谁惹谁了
要是找个没人的地方,尽可去热闹;要是弄个摹拟的“燃放”室,尽可进去过把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