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关于印发《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89号2009-12-21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管局”)第1页共7页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