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北区委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北发[2007]19号)精神,设立“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自2007年起到2011年,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全区GDP的万分之一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
用于扶持区内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名牌企业、引进的列入市区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
用于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和监督稽查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
第六条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年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按标准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核算,资金使用时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按核定的项目向区政府提报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引导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区服务业发展局申报
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