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是运政管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
多年来,各级交通管理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加强和深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以确保运输安全
这一过程中也总结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对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含义、界定及特点(一)危险货物的含义在我们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与“危险货物”有关的法律名词有“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晶”、“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等
有些工作人员对此感觉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附则中规定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核能物质、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不适用这一条例,也使许多工作人员产生疑惑,不清楚如何界定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在国家标准GB6944—9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给出的定义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由此可见,危险货物必须同时具备这样三个要素:一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二是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三是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需要特别防护
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xx)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上述一些与危险货物有关的法律称谓应该说基本都能对应相关的危险货物类别
如“民用爆炸品”对应第1类爆炸品,“城镇燃气’’对应第2类气体
由此可以说“危险货物”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宽泛的法律概念,涵盖了我们日常所接触的其他一些与“危险货物”称谓有关的法律名词所特指的内容
(二)危险货物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危险货物的范围呢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1,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