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题注】(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章名】决定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
长期以来,由于对环境问题缺认识以及经济工作中的失误,造成了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失调
当前,我国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要根据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的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的安定的重大方针,结合经济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积极的态度,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章名】一、严格防止新污染的发展在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过程中,基本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审查在建的工程项目
属于布局不合理,资源、能源浪费大的,对环境污染严重、又无有效的治理措施的项目,应坚决停止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新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前期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定址建设,否则不得列入计划,不予拨款或贷款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必须给予保证,不准留缺口,不得挤掉
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竣工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各级经委要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加强管理
小型企业和社队、街道、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建设,也必须合理布局,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