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EYE童装专卖加盟合同合同编号:专字()甲方: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乙方:POPEYE(大力水手)源于美国漫画、卡通形象,由美国赫斯特控股公司(HEARSTHOLDING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761459号、第1172622号
甲方作为POPEYE(大力水手)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理商,在中国市场合法生产和销售POPEYE品牌童装系列产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专卖权专卖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特定期限和指定零售场所内,按甲方要求销售POPEYE品牌童装系列商品的权利
以上专卖权仅限实体店专卖零售业务,不包括网络销售
1、甲方授权乙方在进行POPEYE品牌童装系列商品专卖零售
2、乙方所获得的独家专卖权,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合作之名进行转让;否则,甲方不予承认,并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乙方的专卖权
3、乙方不得从其它途径生产、加工、收购产品,标以POPEYE商标出售,亦不得在授权区域内的POPEYE品牌专卖卖场内搭卖其它品牌的产品
4、授权期限即本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条保证金、合同期限1、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及时支付保证金单店5000元(人民币)予甲方
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未向甲方足额支付保证金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对乙方已支付的部分保证金,甲方有权不退还;在合同签订合一周外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作为履约保证金,双方签约后如乙方单方毁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期间正常履约的,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无息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
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若乙方有意于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授权区域内经营POPEYE品牌,须于本合同终止前二个月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