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任命大学校长的新闻集锦(部分)收集整理:大庆广播电视大学商江[初稿,待修改补充完善]提要:社会上有人诟病中国公办大学“官本位”“行政化”,极力主张取消公办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
国务院任命大学校长的新闻向社会透露,中国国家举办高等学校由各级政府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公办大学校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公办大学属于(有特殊行政属性内容的)事业单位,可以没有行政级别
公办大学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有行政级别
还可以与党政机关交流任职
也可以担任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
大学校长的重要性不是普通大学教授或其他什么人能够比拟的
国立重点大学校长的职位不是面向社会招聘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一八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