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方面的通用安全要求1.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指出,地方政府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应由政府主要领导出面,亲自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取缔非法的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制止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单位继续生产,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活动
对那些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也要进行全面安全整顿
整顿中采用安全评价或危险评估的方法,对厂址、布局、厂房、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分析,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无法进行安全整改的,坚决予以关闭
2.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工人应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范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是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工人的作业符合这一定义,而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数属于乡镇企业,技术力量较薄弱,有相当多的企业经营人安全法制观念淡薄,难以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落实
因此,有必要将烟花爆竹生产工人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围,采取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的方法,取得操作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
特别是今年年初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