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受自然灾害影响电网运行情况汇报电网运行规则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三章并网与互联第四章电网运行第五章附则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三章并网与互联第四章电网运行第五章附则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