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5页《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8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5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4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1-2万元罚款。(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8-10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7-8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7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细化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2页共45页第1页共4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5页(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细化为:1、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标志的处500-1000元2、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处1000-2000元(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细化为:每日用水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每日用水超过5吨的,每超出1吨加处50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细化为:1、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首次处以500元罚款,再次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细化为:首次处以5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细化为: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细化为:新建的处以1000元罚款;扩建的处以500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细化为:首次处以2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