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01月21日《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设区的市XX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第1页共12页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