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工信部有关禁止互联网带宽违规转接的规定,为规范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制止客户违规接入行为,促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明确了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的定义及分类、审批管理规定、协议签订要求、违规接入管控机制、业务稽核规定、管理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北京联通各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网络分公司
第二章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业务定义: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以下简称大带宽业务)是指接入我公司互联网累计带宽在100M(含)以上,或通过边际网关协议(以下简称BGP)接入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
第五条客户分类:根据客户性质的不同,可将申请大带宽接入业务的客户分为三类:1
第一类是指国家批准的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见附件1:《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名单》),上述单位通过国家级互联网交换中心实现与中国联通互联网互通,或通过互联网骨干网北京核心节点和其他经许可的节点接入;2
第二类是指除第一类单位外,拥有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质的客户(ISP),该类客户申请带宽资源只用于发展终端用户;3
第三类是指无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质的客户,该类客户申请互联网专线接入仅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接入方式:依据接入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包括静态路由接入和动态路由接入(含BGP)两种
第三章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类客户的接入申请和协议签署,由集团总部监管事务部集中管理
我公司不得自行受理第一类客户接入申请
第八条第二和第三类客户的BGP业务申请由市场部归口管理
按照原中国网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网通集团互联网BGP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网市场〔2005〕1315号)的规定,BGP业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目前集团公司BGP审批单位为集团集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