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广告管理专项广告大致包括:房地产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电视直销广告、儿童广告、融资广告、赞助广告、比较广告、涉外广告、公益广告等
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属于房地产广告管理的范围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日益增多
为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范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一、禁止性规范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证明管理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