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命”定价“人命关天”,人的生命无价,这是对“人命”的基本道德判断
但是,当一个具体的人非正常死亡时,他的生命价值却往往要通过有价的金钱来衡量
法律条款对“人命”的价格做出种种规定,已被人们所认可
不过,这个价格定得合不合理,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近来,有关“人命”不如“狗命”值钱的报道时时见诸报端,引起了人们的种种非议和对法官判决的不满
以下是来自北京和上海媒体的两个报道:4月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通化集安市丁某骑摩托车和于家的狗相撞,结果人狗双亡,集安市人民法院经过3次公开审理后,判决于家赔偿丁家各种经济损失的30%,即1.9万余元;而丁家赔偿于家狗价值的70%,即1.4万元
人命稍稍贵过狗命
3月26日《上海法制报》有篇文章说:最近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因一起医疗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余元;也是在当地,不久前一只名犬在宠物医院亦因医疗事故被治死了,法院按狗的价值判赔了5万元
面对这种对比,张老汉悲哀地说:“俺儿的命咋还不如一条狗值钱
”对于这样的案例,人们大多无奈地表示愤怒,有人则骂法官“没良心,没人性”
其实从法理上来说,法官是没有过错的,因为他是按照现行法律来判的
即使您损毁了别人的一条没有“生命”的钻石项链,那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你也是要赔的,赔多少视项链的价值而定;同理,你弄死了人家的有“生命”的狗,当然也要赔付
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又肯定是有问题的
在以人为本的社会,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和人的生命价值相比,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
但在现实中“人命”为何不如“狗命”值钱呢
如果法官判决没有问题,那就一定是他所依据的法律出了问题,是立法出了问题
不得不承认,因为种种原因,我国现行法条对人死亡的赔偿金额太低,这已经导致了种种恶果:近年来遏制不住的矿难事故中,由于死一个人只须赔两三万元钱,因此那些黑心矿主就不肯花大价钱搞安全设备;有的司机撞伤人后,不但不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