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程结算和远程结算
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
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
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管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阶段,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根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