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
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一五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