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仅供参考】开展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部门: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开展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婚姻登记“以县为单位、集中登记、网络管理”的目标
根据民政厅《关于加快婚姻登记机关法律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甘民发〔〕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化建设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法律规范》为依据,以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公开、公正、高效为原则,根据信息化、法律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标准,设立县(区)婚姻登记服务大厅,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全面提升全市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服务
二、任务及标准(一)完成县(区)新的婚姻服务大厅的设立
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化建设标准:1
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2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法律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法律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200平方米,机构内分设候登(区)、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大厅,有条件的可设立微机室、会议室等;服务设施完备,婚姻登记室配备宽敞、开放式登记工作台,候登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及其他便民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