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厦门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整合及国有企业监管体制调整方案》(厦委发[2006]6号)确定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促进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市直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