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XX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XX省XX市人大常委会XX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XX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10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免职、撤职、辞职、解聘、辞聘、调动、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区(市)县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的损益及离任时资产、免债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坚持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职务任免和与接任者交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实施第1页共6页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机构实施:(一)市、区(市)县审计机关;(二)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一)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二)市属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