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甲方:吉林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在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此协议所称施工安全范围包括施工车辆、施工人员、施工机具等设施安全
2、乙方应确保在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有效施工期间内在高速公路方向公里进行安全施工作业
3、经标志核检合格的施工单位,乙方应按照《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施工车辆及现场安全标志符合有关技术指标
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符,甲方有权不予发放《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4、乙方应设有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甲方等监督单位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执行
5、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摆放方式和间距,应严格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维护
6、乙方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调头、逆行
确需调头、逆行时应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指挥,并设置专用的安全标志
7、乙方施工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将施工车辆停放置施工作业区内指定地点,不允许随意停靠,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
8、乙方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必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示警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9、乙方施工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进、出口,并设有专人负责
施工车辆进出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它过往车辆
10、乙方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与防护栏的使用规定,施工期间如需开启,必须按审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经指挥调度中心审批后,按相应程序进行开启或使用
11、乙方施工材料、机具、设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零乱堆放,影响道路安全畅通
12、乙方负责施工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