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第132号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状态:有效国税发〔200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4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5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6
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