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聊城市公安局聊计育字[2003]32号★关于印发《聊城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计生局、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发放使用程序,做好育龄妇女生育过程的管理,根据《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文件聊城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发放管理有关规定一、关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的发放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㈠发放单位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持有关证件到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服务手册》
其中,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户籍地发放《服务手册》;一方是农业户口,而另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依法登记结婚后,由女方户籍地发放《服务手册》
如女方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有常住趋势,可由男方户籍地发放《服务手册》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服务手册》
若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由男方户籍地补发;一方是农业户口,另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由女方户籍地补发
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出生按合法生育上报,超过60日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出生按违法生育上报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待其达到法定结婚条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服务手册》,若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由男方户籍地补发;一方是农业户口,另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由女方户籍地补发
出生按违法生育上报
发放《服务手册》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生育统计上报工作
㈡发放程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在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