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