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案件承办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昆明市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依据《昆明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处罚时,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显著轻微违法、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比较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六个档次,根据上述六种档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1(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应在处罚标准内按照较低金额处罚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