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培训资料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第七号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根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7]号、2006[38]号文件的规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工作。二、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办理换证地点:各主管税务所四、税务登记类型及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核发证件种类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五、换证形式此次换证工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为纳税人一次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即纳税人持完整的资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一次提交,给予换发新的国地税联合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六、换证时应提交的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件需同时提交);(二)《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纯地税户一式两份;(三)《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车船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四)房、车、土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六)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注册或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无偿使用的应提供无偿使用证明。产权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九)其它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资料。七、换证方式(一)网上办理换证1、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tax861.gov.cn2、在网上据实填录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土地、车船信息并打印《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车船情况登记表》(A4纸)并加盖公章。3、到主管税务所上门提交资料,经审核无误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二)上门办理换证1、纳税人应当据实填写或打印《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和《车船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以上表格均可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一次性补正后予以换发。八、换证收费1、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只是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芯,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皮,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2、对符合国家政策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城镇退伍兵、新毕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含)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在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换证工本费。3、换证工本费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九、市国地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小组会议上地税局提交的时间表1、8月1日前,国地税在网站上发布联合公告;准备上局长办公会材料。除网站外,地税将一同在报刊(日报、晚报、青年报)上发布联合公告(地税办公室办理)并印制用于张贴的纸质联合公告。2、8月10日前,召开联席会。登记表印制完成,送到区县。计划单独对于联席会事项具体研究。国税建议下周内(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