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一、项目名称总项目:设立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分项目: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二、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三、许可条件(一)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三)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审批1、有2名以上相应业务领域的专职培训教师;2、有相应业务领域管理体系文件;3、有相应业务领域的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四)外国认证培训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常驻代表机构的派出机构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
四、实施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程序(一)申请1、新设立培训机构(包括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
2、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提交《认证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专职人员声明》(见附件2)、《外审教师技术资源登记表》(见附件3)及申请书要求所附的材料,以及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