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指导1、1994年11月2日,被告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上海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签约,租借该馆102室经营绿洲牌蚂蚁粉
1995年10月17日,消费者吴某在未明确单位的上海自然博物馆102室,购得两袋标重为454克装的绿洲牌蚂蚁粉,支付人民币150元
同年10月19日上午6时左右,吴某感觉身体不适,到7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
吴某之妻郑某立即向上海市南市公安分局报案,有南市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对吴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其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吴某有过敏史哮喘病史,此次服用蚂蚁粉异体蛋白诱发支气管哮喘,终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郑某以上海绿洲经济动物科技公司和上海自然博物馆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查明:被告科技公司所售绿洲牌蚂蚁粉,未通过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没有获得相关批号
科技公司还擅自涂改食品监督部门产品卫生审核批复单,依此申领到食品卫生许可证
而且被告销售的蚂蚁粉说明书尚未注明禁忌症,也没有明确的警示文字
其说明书上标明的“长期服用无毒副作用”,“能治疗哮喘等多种疾病”的文字,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负有主观上不可推卸的责任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本案被告之一科技公司的行为首先违反了行政法规、刑事法规,已构成犯罪
抛开刑事责任不说,其行为同时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被告自然博物馆作为场地出租者,未明确销售单位,也应依法向销售者承担责任
下面仅分析被告对消费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特别是人身安全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
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法律的首要义务,也是生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