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第六届“119”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系列活动资料一、法律法规(一)消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受灾单位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
5、《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6、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二)、自然灾害法律法规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