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是否算工伤
张万金系宝安区松岗友联玻璃制品厂职工,该厂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20xx年6月5日凌晨4时许,张万金发现有小偷在其所住的101集体宿舍盗窃财物,于是喊抓小偷并与同宿舍工友起床追赶,在与小偷搏斗过程中被小偷用枪击伤颈部
事后,张万金所在单位为其向被告申报了工伤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为张万金的行为不属于抢险救灾、救人范围的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于20xx年10月11日作出了深社保字[20xx]33001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决定其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张万金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xx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府复字[20xx]17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20xx年10月11日的深社保〔20xx]33001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张万金不服,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张万金从事的是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活动,因此,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可以视同为工伤,并不受“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应由用工单位作出赔偿
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律师总结】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工伤制度设计了一个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可以寻求工伤救济的途径
因此,并不是一定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