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在外工作受到伤害谁来赔偿
一、案例经过镇江市某超市把场地租赁给扬州某制衣公司经营
37岁的打工妹刘艳是合肥某公司的促销员
因镇江市某超市与合肥某公司有购销商品关系,20xx年1月11日下午,刘艳按公司的安排到镇江市某超市取货,在店内遇到熟人——扬州某制衣公司员工梅子,两人相见后谈笑起来
刘艳站在取货用高架梯旁等着从高架梯上取合肥某公司的货,而梅子此时正站在高架梯平台上取上层货架上的纸箱
梅子边搬箱子边与刘艳说笑
谈笑间,因高架车摇了一下,一个纸箱沿高架扶梯扶手滑了下来,正好砸在刘艳的颈部和肩部
第二天,刘艳感到头晕,镇江市某超市遂派人带刘艳到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系颈部外伤,建议理疗和休息
其间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镇江市某超市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可是最后的一笔医疗费590元,镇江市某超市拒绝支付
镇江市某超市认为刘艳是合肥某公司的雇员,是在从事合肥某公司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同时这一伤害是扬州某制衣公司雇员在工作中所为,因此,镇江市某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扬州某制衣公司则认为,该起纠纷应该是劳动纠纷中的工伤事故纠纷,而刘艳与合肥某公司有劳动关系
应该由合肥某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为讨要医疗费和误工费,刘艳把扬州某制衣公司和镇江市某超市一同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扬州某制衣公司的雇员在取货过程中,不慎将纸箱滑落而致刘艳颈部受伤,刘艳的伤是扬州某制衣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所致,扬州某制衣公司应该对刘艳的伤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镇江市某超市提供经营场所给扬州某制衣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扬州某制衣公司赔偿刘艳医疗费590元、误工费550元,共计1140元
镇江市某超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由此案例,笔者认为可以带给劳动者两方面的启示:第一、20xx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