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获工伤赔偿后再获民事赔偿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只能获得工伤赔偿;有少部分人知道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工伤还可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职业病患者苏明国,则用足现行法律,不仅获得了工伤赔偿,还依法获得了民事赔偿
劳动者工作两年罹患职业病今年40岁的苏明国,是四川广安籍人,于2002年10月8日入职深圳市松原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
同年10月10日,该厂搬迁至东莞市,更名为东莞市松原宝石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公司”),苏明国随迁继续从事“切粒”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我实领工资1038元,但是松原公司仅以780元为缴费基数给我参加社保,为后来的工伤赔偿带来一系列麻烦
另外,松原公司的生产车间没有有效的安保设施,也没有给工人发放有效的劳保用品,给我后来罹患矽肺带来隐患……”目前,仍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过冬”的苏明国说
2004年11月,苏明国感觉身体不适,时不时出现“胸闷、胸疼、咳嗽”等症状
2005年3月,苏明国到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检查,被告知为“疑似职业病(矽肺)”
2005年7月14日,他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首次诊断为I+期矽肺病,后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其后,苏明国感觉身体极度不适,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治疗半年后,2006年8月30日经该院诊断晋级为II期矽肺病
2007年2月2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民事赔偿诉求获再审支持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3月26日,苏明国向东莞市塘厦镇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
2007年6月5日,该庭作出裁决,驳回了苏明国的诉求
苏明国不服裁决,于2007年7月19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法庭提起诉讼
要求松原公司支付:社保部门核算的相关工伤赔偿;因未足额缴付社保费用造成的损失,须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疗养费,后续治疗费,被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