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有时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经营变化等因素出现了“关停并转撤”,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关系也一笔勾销
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存续、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此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
我们来看一下不同阶段如何处理,以最常见的情况为例: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不影响职工工伤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也不影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与这类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告”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时由公司财产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