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供电)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矿井井下供电管理,确保井下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运行可靠,杜绝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责范围第1条机电队是本矿安全供电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井机电调度,供电管理,机电、运输、筛选专业技术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设备检修、机电设备安装设计等业务工作
第2条采掘工区分管机电的副区长(技术员)、机电大班长、通风瓦斯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第3条井下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工作
第4条凡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必须经机电队专职验收人员按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具备入井防爆合格证的要求方能入井使用
第5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各种停送电手续;电气维修人员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禁止在瓦斯超限区域(超过1%)内进行检修作业
第6条井下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要有正规设计;并按设计安装施工;电缆吊挂符合标准,所有安装完毕的工程,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安检、通风、监测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达到安全保护设施齐全、电气闭锁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试运行正常,由机电业务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7条掘进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按规定装设”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切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第8条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的维护使用及检查统报,由掘进工区,通风瓦斯监测电工按《矿井风电闭锁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二、管理规定第9条井下供电应做到:⒈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⒉绝缘层无破裂
⒊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
⒋有螺钉和弹簧垫
⒌有密封圈和挡板
⒍有接地装置
⒎缆线挂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