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老工伤,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张老先生是一家国有老厂的职工,现已退休
上世纪70年代,由于机械设备问题,导致工伤,整个右手进行了截肢,基本了丧失功能
20xx年,单位落实政策,协助其办理老工伤人员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手续
20xx年,依照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认定,确认其为工伤,等级为5级
嗣后,区有关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出具了《确认意见书》,明确张老先生的保险待遇已经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至此,张老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似乎已经完全落实,其个人生活已经有了保障
20xx年5月,张老先生一纸诉状将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履行给付义务几万余元
张老先生认为,其工伤是20xx年刚刚认定的,且劳动能力等级也是20xx年确定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款项,另考虑到其存在残疾,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护理费
其后,因仲裁裁定不予受理,遂诉至有关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1、张老先生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办法未实施之前,本条前款规定的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支付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老先生于1970年左右负伤,属于前述法规规定的“老工伤人员”
其所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已由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其负伤修养之时和之后相继依依照原有《劳动保险条例》发放
2、工伤认定在20xx年方才作出,是否因此导致张老先生的案件属于“未决案件”
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